“1.从离婚夫妻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的当天。
2,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同居,则应重新计算同居后的分居时间,并终止之前的分居时间。也就是说,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前后分居时间不应累计计算。如果决定离婚的夫妻中有一方在分居期间与他人结婚或有事实婚姻关系,则构成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