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夫妻关系实际消亡的证据。如果夫妻分居或分居两年,一方多年无声音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2)夫妻关系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和范围的证据。

(3)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和牺牲。

(4)子女抚养费金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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