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指法院判决离婚,因此当事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法院。中国在这方面明确规定,不同法院管辖不同的诉讼案件。那么,离婚诉讼的具体管辖范围是什么呢?让我们在下面一起理解它。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一般地区管辖权,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应当向被告住所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的经常住所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的地方除外。被告户籍迁出后未定居的,经常居住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告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被宣布下落不明或失踪;3.受过劳动教育;4.被监禁。
(2)夫妻离开住所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被监禁或者劳动教的,由被告原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育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育地人民法院管辖。
(4)士兵离婚案件管辖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士兵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士兵,由被告住所或者被告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5)华侨离婚案件管辖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或者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离婚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承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的法院管辖。我希望小边的内容能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您在离婚诉讼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