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这一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
双方为军人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后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的,原婚姻基础和婚姻关系良好,非军人一方不重要,应当说服非军人一方,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者判决不得离婚;夫妻关系破裂,或者军人有重大过错,婚姻不能维持的,经调解无效,应当通过军队以上政治机关进行思想工作,调解或者判决。
民法典详细规定了一方有重大过错:
第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
第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士兵一方有赌博、吸毒等坏习惯,这与一般的缺点和错误大不相同。如果他们被赌博、吸毒等坏习惯所感染,这对他们的家庭来说是一幸。
第四,军人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解释,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一方为非文职士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管理法院也有特别规定。从规定。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如果非士兵一方想离婚,除非士兵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同意离婚。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士兵一方应提供士兵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