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的地方除外。
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现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适用第12条,但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协议离婚的材料,小边为您整理,希望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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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