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向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向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二是劳动者;三是被监禁的人。
3.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士兵对士兵提起的离婚诉讼,向原告住所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离婚诉讼双方为士兵的,向被告住所或者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住所的,由原告起诉时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但公民住院的除外。③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现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适用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在现有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异地离婚的情况应该比较复杂,所以当事人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特别注意,否则自己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其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不容忽视都很重要。如果你能找到一位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它将帮助你减少很多麻烦。该网站向您推荐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希望能帮助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