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在国外定居的华侨,以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离婚诉讼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接受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离婚案件。当事人以当事人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的,双方返回中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6.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与涉外案件相比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