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付,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应当通知原告提前支付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告提前支付,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人与双方责任的比例。如果原告在支付诉讼费后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离婚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收取额外费用,超过1万元,部分增加收入的1%作为诉讼费;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家庭财产案件收取的费用,诉讼费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收取,即标×4% 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收取,即标×3% 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2%收取,即标×2% 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收取,即标×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收取,即标×1% 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即标×0.5% 10010元。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