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3.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及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单位.住所等。

4.涉外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国起诉书(答辩书)应当提供中文翻译,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和中国驻使领馆认证。

5.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本人起诉或者答辩的,应当出示当地居民身份证、回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法院的起诉书、答辩书、委托书等必须由中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者有关协会有效,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

6.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者答辩的,应当出示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护照。法院的起诉书、答辩书、委托书等。必须由中国驻使领馆证明。中国没有驻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当持有军队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当离婚案件再次提起诉讼时,在阅读上述内容后,我相信你已经明确表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所需的信息是不同的,他们的具体程序也是不同的。如果您仍然想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请联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进行具体了解。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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