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旦经过公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离婚协议公证后,一方反悔的,应当更改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同意变更的,双方应当按照第一次公证程序向公证处再次公证离婚协议。自行变更或者重新约定的离婚协议不能与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对抗。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反悔的一方坚持变更公证的离婚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变更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只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不具有直接执行力。离婚协议必须在离婚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