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5.一寸免冠近照各两张;

6.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说明双方离婚的含义,表示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如果妥善安排财产和债务,协议的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在一个月内发给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证明,并取消结婚证明,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明,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通知,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