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5.一寸免冠近照各两张;
6.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说明双方离婚的含义,表示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援助。如果妥善安排财产和债务,协议的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在一个月内发给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证明,并取消结婚证明,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明,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通知,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