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抵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才能抵押:
(一)只能适用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3)抵押必须经发包人同意。超出上述范围的,如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无效,不得由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