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五日内将起诉书的副本送达被告。如果顺利送达,将给被告15天的答辩和证据,然后安排开庭,并在开庭前三天通知相关人员。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