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应合理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就财产归谁所有,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是,避免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的合同财产;(2)转让军人的合同财产;4.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销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应当合理分割。各自购买。原则上,各自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6.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8年后,贵重生活资料4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如果一方获得了生产资料,则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1.当年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育种。种植业等,离婚时应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扣处理。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复。装修。原拆迁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业主折扣补偿另一方;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3.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分割使用的,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如果双方的情况相同,则应当照顾另一方的生活。14.如果没有房屋的具体情况,则。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害.消耗.损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17.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赡养义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

(1)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外,夫妻双方同意承担。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亲友无抚养义务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买财产贷款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取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财产的性质是否难以确定或赠与,可以根据赠与进行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发现的财产问题,并通知当事人处理暂时难以发现的财产分割;或者暂停离婚诉讼,待分析案件审理后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拒绝交出或者非法出售的。如果损坏,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对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给予较少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应当将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作为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一方分享的财产份额,另一方应当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扣,不足折扣的,差额由隐藏.转让.出售.损坏财产的一方应当以折扣的价格赔偿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非法同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为了保护或照顾妇女的权益,特别是当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妇女时。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法律规定,如果妻子因丈夫有过错而起诉离婚,财产分割将重点分割大部分夫妻的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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