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等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向有关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2)我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前款第(2)项、第(3)项、证明材料、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经常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3)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协议,夫妻各自的财产属于中国大陆的离婚财产,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内地人与香港人离婚的,可以在任何一方永久居住地的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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