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登记或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如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其程序、条件和后果。其中,对士兵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士兵的配偶(仅限于非现役士兵)对现役士兵提出离婚的情况。《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士兵的配偶要求离婚,除军人同意,但士兵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进行判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前三项规定,具体是指:(1)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施特殊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保护,基本实现了两者之间的平衡。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婚姻法实施条例》,规范了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事纪律,不得违反社会道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与申请结婚的权限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此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适用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我们办理离婚手续时,它通常涉及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