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属于谁的,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离婚。但避免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及购置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知识产权取得的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贴和回国生产补贴,应当归本人所有。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和其他情况应当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
5.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价值较大的生产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与该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再适用)
6.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