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和医疗生活补贴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确定为军人的个人所有权。以军人名义支付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是指将支付给士兵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