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列重大原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藏、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有法律支持义务的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使夫妻双方尚未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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