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夫妻离婚存款的分割,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
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
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查询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而且从存取款明细中确实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你妻若认为存款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证明该存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系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