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离婚双方最好进行和平谈判,但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可能不太可能达到这种和谐的状态。因此,当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夫妻中的一人和其他股东时,夫妻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解决。

相关法条

《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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