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应当达成一致。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因此,善意的第三方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共同决定,但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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