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2.《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各自。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支付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如果男人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除非有家庭暴力,否则上海法院很少判决离婚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离婚只是因为外遇而导致的,他们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可达5万元,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在一般城市,很少超过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