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则应按协议处理(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的真实含义,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形式)。
2.如无约定按以下方式划分:
(1)婚前财产属于每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发生变化(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必须优先考虑子女和妇女的利益。
(3)如果夫妻书面同意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属于各自的,如果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要求赔偿,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另一方也应予以赔偿。
(4)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6)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所得的财产。超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出资金额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7)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退还合伙人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退还的财产;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退还合伙人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经企业资产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取得企业的一方应当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9)一方婚前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是婚姻诉讼中必须经历的问题。对于双方来说,婚姻诉讼的过程可能相对较快。因此,离婚财产诉求的书写并不简单。建议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好与对方确认财产的分割,这有利于书写明确的财产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