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确定为军人的个人所有权。以军人名义支付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的生存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支付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参军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以下军官的经济补偿。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消费。《军事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账户中包含的住房资金属于军事人员的个人所有。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士兵的个人财产。这些规定是为了考虑国家住房补贴的目的,以确保士兵的住房。具体来说,夫妻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法律约定或者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士兵的住房补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般应平均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