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支付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确保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的顺利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防止一方隐藏、转让、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提供担保?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诉讼。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离婚财产保全和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第二十八条离婚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措施:夫妻申请配偶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保全金额。
本条规定的解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离婚诉讼案件,可以适当减少原告夫妻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金额;二是离婚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保全金额。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的一方是否应当提供担保和担保的金额,应当根据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