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
2.《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赠与,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
3.《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19条规定,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父母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离婚另一方主张按照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