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买房,产权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则是对其子女的礼物,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无关。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相关法条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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