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中国法律禁止或限制转让土地权利,也相应禁止或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0年44号)第五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财产或不可转让财产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置担保的,人民法院在实现债权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财产)。抵押土地的权利必须登记发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享有抵押土地的权利。此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土地和依法查封的土地不得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