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按财产保全标的金额的30%缴纳保证金;
2.当事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价值当于保全标的金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为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或者资金账户。期货合同等高风险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金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为担保。当事人有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或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
(2)房地产或机动车的权利证明。以房地产担保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辆、船舶使用税务记录卡原件。汽车驾驶证复印件(原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核对)。
(3)实物担保的,实物上不得有抵押等其他权利。
3.当事人有信用担保的,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担保人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金额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金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按照实际保全金额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