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有人建议,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和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果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相当于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违反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反映了强烈的个人意志,遗嘱人指定的财产由特定的人继承,反映了处置其财产的权利,如果一方因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相当于改变遗嘱,这违反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因此,在婚姻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一观点的意义在于,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努力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一观点是分别财产制度实施的理论基础,与共同财产制度实施的基本概念相对立。如上所述,共同财产制度更注重家庭,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通过法定或遗嘱继承的财产,与个人工资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一样,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

此外,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和儿媳只分享了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将遗嘱人的遗产作为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初衷只是给夫妻一方,不允许配偶分享,可以在遗嘱中指出,确定财产只属于一方,根据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独特财产,反映了遗嘱人的意愿。同样,赠与的财产也可以被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这也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

如果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属于丈夫,妻子必须经丈夫许可才能洗衣服,那就有点奇怪了。如果赠与人只想给夫妻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出财产只属于其中一方,从而尊重赠与人的意愿。有人建议,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姻收入共同制度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收入的财产,如继承、赠与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的修订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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