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的欺诈、胁迫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应当反悔,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一年以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表达错误意思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对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威胁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造成损害,迫使对方表达违背真实意义的行为。除这两种情况外,对方还可以利用另一方的危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另一方表达不真实的意图,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也可以签订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