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了解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因此,1993年《财产分割意见》中夫妻个人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包括两类财产:一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婚前个人生产资料8年,贵重生活资料4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婚姻期间,复员、专业士兵收取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适用解释(1)》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所有财产都不是由于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获得的,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该解释还根据这些财产的个人性质将其确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婚姻法相关内容的具体和改进。(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的财产。立法基于意义自治的原则,应当尊重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保护其个人财产的处置权。因此,这些财产应当被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适用解释(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购买房屋的,应当确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4)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中一方特殊生活必需品的问题。在这方面,该法律没有明确列出。
根据现实生活,主要是指夫妻日常生活和职业所需的特殊物品,如个人使用的衣服、书籍、珠宝等。但是,婚后购买的贵重珠宝,一方因其职业所需的价值物品,以及摩托车、汽车等生活资料,虽然是个人使用,但也应视为共同财产。(5)关于其他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这是一般规定,包括立法未具体列出的所有其他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夫妻双方同意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结婚,一方取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将来离婚,就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相应的分割。但事实上,我们只能认为,原则上,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但在婚后也有例外。因此,如果夫妻在未来离婚,他们需要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相应的分割。但事实上,我们只能认为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但在婚后也是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