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进行减少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法解释》第三十一条适用于诉讼时效: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的第二天起计算。当然,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有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则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涉及有效财产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未处理的,当事人应当重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