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1)一方投资个人财产的收入;(2)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