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如果男人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上海法院很少判决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除非是因为家庭暴力。如果离婚只是因为外遇,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会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
即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5万元,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负担能力,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过1万元。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因为丈夫的欺骗,只要有证据表明法院的判决往往是无过错的一方,自然财产的分割也将以无过错的一方为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