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2)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一年内起诉的,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