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家庭在结婚前共同出资建造房屋。建造房屋的目的是为男女婚后共同居住。男女结婚后,房屋确实属于夫妻双方。这样的房屋被视为夫妻家庭赠与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平等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