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3)知识产权取得的一方或双方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合同、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2.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贴和回国生产补贴,应当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同的财产偿还。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和其他情况应当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
5.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