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无疑属于男方婚前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