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同意的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这都是对其财产权利的自由处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接受该决定的法律后果。协议有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