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合同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共同拥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3.夫妻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双方财产差异较大的,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偿还。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物。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当考虑财产来源。数量和其他情况应当合理分割。原则上,各自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士兵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的生存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按具体年限分配给士兵的上述费用总额。其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6.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场价格分配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综上所述,如果双方选择离婚协议,应签署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等事项。如果离婚财产分割一方不同意,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按照照照顾子女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协商不成的,一方也可以提起诉讼离婚,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