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达成离婚协议为条件。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换言之,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生效。如果没有离婚协议,一方也可以反悔分割协议,并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可以看出,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过错,则应平分。例如,如果婚后为子女购买的商品房的产权证明是子女的名称,则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同时,如果子女的监护权被判给父亲,父亲也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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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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