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2)确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4)一方的婚前财产;(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该男子的父亲同意将其名下的财产赠送给该女子,即只赠送该女子,因此该房屋属于该女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属于该女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