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2)》的规定,当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以下情况: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3.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根据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收入价格。通常的做法是:如果共同的房屋可以实际分割和使用,则可以分割和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为价格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在确定房屋分配给哪一方时,应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相同,则应照顾该妇女。婚后,双方应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维修、装修。原拆迁、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业主,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业主折价赔偿另一方。
扩建后,扩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都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的,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它们是平等分割的。由于财产的特殊行为,只有一方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房屋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