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另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一旦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向法院申请共同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同时扣押共同财产。扣押或者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另一方仍实施隐瞒、转让、出售、损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对方在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转移和其他行为自第二天起计算。由于离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些人会和隐藏财产,以获得更多的夫妻财产。此时,对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夫妻隐藏共同财产,否则自身利益可能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