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寿命届满后续期。

(1)续期申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年满前一年申请续期,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续期土地使用权的前提。

(2)审批土地用户申请续期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收回土地。

(3)土地使用权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相同,即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唯一的区别是,出让人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批准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但出让人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申请没有这样的义务。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三资企业,符合法律条件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协议占有、使用、收入和有限处罚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扩展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权。2011年1月,土地使用期满后将免费收回的消息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律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收入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转让、转让、租赁、股份等。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收入的权利。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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