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一方父母的名义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产权以一方父母的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投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以父母的名义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以父母的名义登记的,房屋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根据出资情况计算为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