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只能确定该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但应当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一是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必须是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第二,婚后,偿还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双方共同支付,按揭金额分割。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生产、经营和投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

第一百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赔偿;(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日用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离婚过程中房地产的分割方式和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也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也是《民法典》对公民财产的保障,对以婚姻手段骗取房地产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正常化。它对一些以婚姻为手段的欺诈手段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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