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只能确定该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但是,应当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一是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必须是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偿还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双方共同支付,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揭金额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赔偿另一方。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也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